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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办法
党政办 2020-04-05 查看 29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树立良好形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微信公众号名称为:丽水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微信号为:jsjyxyftw

第三条  微信公众号由教师教育学院团委负责运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6-8名编辑、若干名摄影师,负责微信公众号信息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设1-2名审核员,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和谐。另外,学生科指定一名辅导员担任学院微信公众号指导老师,负责整体把握公众号运营方向。

第四条  编辑要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内容,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五条  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教师教育学院、行知书院发布的公示、通知;

(2)教师教育学院、行知书院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品牌活动(“行知杯”系列活动、雅致女生节活动等);

(3)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心得体会,学生党建、团建、学生会及学院团委建设的相关内容;

(4)各类学生活动宣传

(5)师范生技能、日常生活小技巧的实用性短文;

(6)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时政热点、热播影视等)感悟;

(7)科技、学科前沿相关知识、讲座等;

(8)学期周期事项(开学季、始业教育、毕业季、毕业注意事项),特殊节日纪念;

(9)励志公众人物、优秀学生故事;

10)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11)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六条  微信公众号要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互动性、趣味性、实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图文并茂。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

第七条  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编辑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审核员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粉丝)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微信公众号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条  编辑要认真查看网友的回复,认真分析,要及时处理和转交,并努力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及时回复,不断提高公众号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教育学院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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