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目的:
全面客观评价教职工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能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十四五”改革与发展规划编制落地,全面落实年度教学、
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学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考核范围:2023年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在岗未进编人员(博士)、学校核定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考核。
三、考核时间:2023年自然年,即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考核工作参考文件及要求: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
2.《丽水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丽学院〔2018〕345号);
3.《教师教育学院育人工作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教院〔2022〕17号);
4.《教师教育学院教科研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教院〔2022〕18号);
5.《丽水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行知系列”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教院〔2022〕33号);
6.《教师教育学院关于印发新入职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的通知》(师教〔2021〕20号);
7.《丽水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教院〔2023〕12号);
8.《教师教育学院年度考核及绩效分配补充意见》(教院〔2023〕13号);
9.《教职工教学科研业绩计分办法》(丽学院〔2023〕165号);
结合教职工聘任岗位职责,对教职工的年度工作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五:考核工作流程及时间:
第一阶段:于2023年12月28日(下周四)前,教务科、学生科、学科办将教学、育人、科研、及相关业绩点数据完成统计和公示后,发给办公室孙超汇总。
第二阶段:2024年1月1日-2024年1月5日,教职工个人在OA人事系统填报(系统开放时间:2023年12月20日)。且由本人下载个人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并
签名交办公室。
第三阶段:2024年1月5日,材料审核,各系、科室申报优秀教职工提名,我院共有16个名额。
第四阶段: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0日,组织评议,考核结果公示。
第五阶段:2024年1月10日,通知本人考核结果并上交学校。
第六阶段: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pdf
2.丽院〔2018〕345号丽水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pdf
3.教院〔2022〕17号丽水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关于印发《教师教育学院育人工作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4.教院〔2022〕18号丽水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关于印发《教师教育学院教科研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5.教院〔2022〕33号丽水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关于印发“行知系列”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1).pdf
6.师教〔2021〕20号教师教育学院关于印发新入职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7.教院〔2023〕12号教师教育学院关于印发《丽水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8.教院〔2023〕13号教师教育学院关于印发《教师教育学院年度考核及绩效分配补充意见》的通知.pdf
9.丽学院〔2023〕165号丽水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教学科研业绩计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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