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浙教师〔2016〕7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深入贯彻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培训经验,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区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统筹谋划各类各层次教师培训。要大力开展学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对教师选课的科学引导,确保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取得实效。鼓励和支持培训机构制定分年度的项目计划,有序组织实施。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师专业成长规律研究,按照分层分类施训要求,科学开发设计培训项目。要加大项目开发力度,采取区域合作、线上线下混合式培训等模式,拓展优质培训资源。
2017年下半年面向全省的培训项目申报,浙江师范大学、浙江外国语学院、杭州师范大学限报120项,其他高校和面向全省开展教师培训的培训机构限报90项,承担远程培训的机构限报45项。新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首次申报限报10项。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纳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具体要求由工程办另文通知。
二、 切实加强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和过程监控
(一)严肃培训项目的承诺。经审核公布的培训项目必须按计划严格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作较大调整的,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参训学员作充分说明取得谅解,且允许学员退选。具体培训课程表须在培训项目开班前5天在培训平台上公布。
(二)严肃培训经费管理。各级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制定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中必须明确总收费标准以及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各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严肃培训纪律。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要充分发挥各级中心的作用,加大抽查和监控力度,凡涉嫌违规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均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浙师质监〔2014〕4号)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三、 时间安排和程序
(一)培训项目申报与审核。各级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申报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6月18日;各级教育局的培训项目审核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7月5日;培训项目发布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培训举办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12月31日。
(二)更新教师数据信息。实行学分制管理办法后培训平台教师信息每年都有较大变动,各地教育局要通知督促各校(园)及时更新维护培训平台中教师的相关信息。各校(园)录入、更新维护教师数据库的时间为2017年6月1日—7月5日。
(三)教师自主选课与审核。教师自主选课有两轮机会,包括自主选课、学校审核,以及培训机构复核三个环节。第一轮自主选课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9月5日,第二轮自主选课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9月15日。
各地要及时通知并督促学校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做好选课、审核等工作。具体项目申报、教师选课和培训实施的工作时间进程表详见附件。凡第一轮未选课或第一轮虽选课但校(园)长审核未通过的教师,不能进入第二轮补报选课。
四、 其他事项
(一)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我省将启动培训专家数据库建设工作。各培训机构在申报项目时,须将方案中涉及到的培训授课专家基本信息录入平台。需录入的基本信息字段要求可从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下载。
(二)教师选课期间,“浙江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众号将同步开放教师选课入口。届时教师可通过微信关注“浙江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入教师培训选课入口选择培训项目。
(三)有关文件、表格等资料,均可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的专栏中下载。已分配登录账号的培训机构登录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变,新增培训机构的登录账号等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三)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与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6〕106号)执行。
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师范处岑超超,电话:0571—88008927;
孙帆(培训管理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71—87881637;
省师干训中心宋宁宁、姚安娣,电话:0571—88008927、88218092。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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